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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职劳务人员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
浏览: 13207  日期: 2006-9-15 13:03:00   
 

问题:

我在北京一家小公司里刚开始做人事工作,在工作中有些问题:

1. 对于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员工,按照合同是转正后补上各项保险的。现在辞退了他,没有给上的保险金,是否应该赔偿给他呢?

2. 兼职劳务人员,扣个人所得税时,扣除额是按照1000元,还是800元呢?比如说他的工资是1500元,应纳税是(1500-1000)20%吗?
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回复。非常感谢!

答复:

1. 劳动法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。同时,劳动法还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,社会保险费。由此表明,即使是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,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,即使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辞退。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,应当是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,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,而不是发给职工本人(当然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协议,发给给个人)。

2. 关于兼职人员劳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之规定:“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、财产租赁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”因此,,对于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是以800元为基数。如1500元的应纳税为(1500-800)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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